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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詢電話:(04) 777-2066 轉 307─308

服務項目名稱 辦理手續及所需證件 申請方式 處理期限
房屋、地價稅單補發申請 1、現場印製稅單。
2、身份証。
3、隨到隨辦。
親自或委託辦理

隨到隨辦

代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3、印章。
4、(土地)建築改良物權狀影本乙份。
親自或委託辦理

隨到隨辦

房屋稅自用住宅稅率 身份証及印章﹝亦可附營業註銷証明或歇業証明﹞。 親自或委託辦理

送稅捐處審核並由稅捐處發函通知結果。

地價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1、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本人及配偶﹞。
2、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無前項資料者,請檢附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築物勘測成果圖﹝ 表 ﹞,或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
親自或委託辦理

送稅捐處審核並由稅捐處發函通知結果。

契稅申辦 一、契稅申報書一式三聯
二、公定格式契約書﹝含正、副本各乙份﹞。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乙份。
2、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暨原所有人之印鑑證明。
3、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4、其他案件:
(1)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書影本。
(2)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3)在法院達成和解案件為和解書影本。
(4)於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案件為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成並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影本。
(5)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之影本。
(6)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2. 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四、稽徵機關可審視案件需要,請納稅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親自或委託辦理

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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